1月30日,SolarWorldAG表示美国商务部已经找到证据证明2011年底中国太阳能光伏企业向美国“大量出口”太阳能产品,这种“紧急状况”或将影响到商务部是否征收反倾销关税。
美国商务部一旦认定存在“紧急状况”,那么就意味着如果该部在3月2日开征初步反倾销税,其可以要求对初裁做出之前90天内进口的太阳能电池和光伏组件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SolarWorldAG美国分公司和另外六家企业指责中国供应商出口到美国的晶硅太阳能电池和光伏组件获得了政府的不公平补贴,并在美国市场低价倾销产品,来达到占领美国市场的目的。
美国商务部发现,包括尚德电力和天合光能在内的中国光伏组件制造商在2011年底出口到美国的太阳能产品的数量较前一最近可比时期的进口商品增长幅度超过15%。
此外,美国太阳能制造商联盟(CASM)引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数据称,11月份来自尚德电力的光伏产品环比增加76%,天合光能12月份上半月出口到美国的光伏产品环比暴涨209%。
何谓“紧急情况”
所谓“紧急情况”(criticalcircumstance)就是指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的可以追溯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的特殊情形。“紧急情况”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按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35(a)(3)(A)(i)款规定:“被调查产品在美国或其他国家有倾销的历史;或(ii)进口商或委托他人进口的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正在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其被调查产品”;该法案第735(a)(3)(B)规定:“被调查产品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存在大量的进口”。
在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中也可以发现类似的规定,WTO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10.6条规定:“如主管机关对所涉倾销产品做出如下规定,则最终反倾销税可对在实施临时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供消费的产品征收:
(i)存在造成损害的倾销的历史记录,或进口商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出口商实行倾销,且此类倾销会造成损害;
(ii)损害是由在相对较短时期内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口造成的,根据倾销产品的时间和数量及其他情况(例如进口产品的库存快速增加),该倾销产品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最终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只要已经给予有关进口商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10.7条还规定:“主管机关在发起调查后,一旦掌握充分证据表明第6款所列条件已得到满足,即可采取该款规定的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所必要的预扣估算或课征反倾销税的措施。”
关于“相对短时间内大量进口”的事实
如果能够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历史”或“进口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倾销存在的事实,那么,是否可以适用“紧急情况”条款就取决于对“相对短期内大量进口”事实的认定。
在决定涉案产品的进口是否为“大量”时,商务部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值;(2)季节性变化;(3)进口产品占国内消费的比率。一般情况下,进口产品只有在“相对较短时期”内与前一最近可比时期的进口商品增长了15%以上,商务部才可以认为进口是“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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