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发文称,从本月起,中外企业合作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上述石油资源包括常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此前,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的涉及开采石油资源的两个行政法规,即《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要求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称,由于此前的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已经不再征收,为了加强对石油资源的保护以及应对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国土部才决定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补偿费。这是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这一条款的明晰化,其意义主要是规划税收缴纳,并促进石油资源的保护。
此次国土部指出,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周修杰认为,由于补偿费用基本上没有变化,一般仅为1%左右,目前国内有资质进行石油开采并对外合作的唯有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海油,“三桶油”对这一费用的征收并不担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