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4月8日,应欧洲金属协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欧盟合并名目编码为ex8102960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初步选定美国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2009年12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作出反倾销初裁,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64.3%的临时反倾销税,为期6个月;2010年6月1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作出反倾销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64.3%的反倾销税。
二、对于本案相关调查程序的认定
1.对于倾销的认定
(1)正常价值的确定
来自美国的合作生产/出口商对初裁公告中有关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提出异议,声称不应当使用“替代国”概念,而应当采用欧盟对于同类产品的实付或到付价格来确定。在此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会影响倾销幅度的计算结果。上述生产/出口商同时指出,与那些具有较高生产能力的生产商不同,那些不具备较好的生产条件的粗钼矿厂商应当下调其产品的正常价值。
关于上述生产/出口商提出的有关正常价值的确定问题,欧盟委员会认为,通过替代国来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符合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7)(a)条的规定,因此予以驳回。关于上述生产/出口商提出的第二个异议,欧盟委员会认为该厂商没有提供任何相关企业生产水平的证据,可以用来说明价格如何具有可比性。因此,该异议被驳回。
有利害关系方指出,在选择确定正常价值的替代国时,有一家美国公司是其中一家申诉企业的子公司。对此,欧盟委员会认为,这并不妨碍该公司所提供信息的可信性。
(2)比较
值得注意的是,在初裁公告第(27)段中所确定的用于区分国内产业在销售产品时所要缴纳的增值税以及出口产品要缴纳的交易税之间差别的间接税率为5%。对此,有生产/出口商认为这一税率应当进行调整,应将其视为确定产品出口价格的因素之一。关于该异议,欧盟委员会认为,关于间接税率的确定是依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10)(b)条的规定,应当将增值税包括在内,因此该异议被驳回。
(3)倾销幅度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初裁公告确定征收68.4%的反倾销税。
2.对于损害的认定
(1)欧盟产业
有利害关系方指出,初裁公告第(33)段中出现了文本错误——生产商所提供的2005财年的数据应该是从2005年3月1日~2006年2月28日,而不是2004年3月1日~2005年2月28日。因此,损害的评估期间应该从2005年3月开始。
(2)消费者团体
在欧盟统计局所提供的数据中,关于消费数据还包括除涉案国(地区)以外的第三国的进口量。此外,欧盟委员会认为,在其所列出的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下有些并不属于涉案产品,欧盟统计局已经根据相关的意见重新修订了相关数据。上述获得数据的方法是根据自中国进口的产品数据以及欧盟生产商所提供的数据相比较而得来。
然而,在初裁公告阶段的进口数据是以自然年的统计数据为基础,而欧盟生产商的数据则是以财政年度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有利害关系方声称这种统计方式的不同会导致所得到的消费数据前后不一致,并指出进口数据的统计也应当以财政年度为基础。
欧盟委员会认为上述异议是合理的,因此,欧盟统计局统一以财政年度统计相关数据。最终统计显示,调查期内,欧盟生产的钼丝销量下降了11%,欧盟的钼丝需求量在2006年下降了2%,在2007年则增长了9%。受到金融危机影响,需求量在2008年以及调查期内均呈下降趋势。(3)原产于中国的钼丝的进口量以及在欧盟市场所占份额
欧盟委员会修订了原产于中国的钼丝进口量及其在欧盟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还有中国钼丝的进口价格。但此次修订并没有影响调查期内其他涉案国(地区)的进口量数据。
调查期内,原产于中国的钼丝的进口量以及在欧盟市场所占份额的总体趋势并没有太大变化。因此对于这两项指标的判断仍维持了初裁公告第(36)段的内容不变。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原产于中国的钼丝进口量出现了显著增加,从2005年的42吨增至100吨,增长了1倍多。在经过了2008年的进口量峰值之后,来自中国的钼丝进口量在调查期内有所下降,但其所占市场份额与此前变化不大。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输欧钼丝的平均进口价格也进行了修订。但数据显示,自2005年至调查期,原产于中国的钼丝的进口价格仍然呈现下降之势,且降幅为4%。(4)欧盟产业所面临的经济形势
关于进口产品的倾销对于欧盟产业所造成的影响的审核还包括了从2005年3月到调查期截止时所有经济指标的评估。在初裁公告发布后,欧盟委员会根据相关异议已经修订了消费数据以及欧盟产业在欧盟市场所占份额,而产业的销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保持不变。
在调查期内,欧盟的钼丝产业在欧盟市场上的销量出现了32%的降幅,这大大超过了同期欧盟市场上11%的需求量的降幅。与此同时,欧盟钼丝产业在欧盟市场所占份额也出现了23%的下降。欧盟委员会最终认定,欧盟的钼丝产业因中国进口产品的倾销而受到了损害。
3.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1)进口产品的倾销所造成的影响
依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第3(6)和3(7)条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阶段,欧盟委员会已经确认在欧盟市场上来自中国的钼丝产品存在倾销,且给欧盟产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认中国产钼丝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存在倾销,并给欧盟产业造成损害的同时,欧盟产业也面临着经济形势的恶化,原产于中国的钼丝进口量以及在欧盟市场所占份额在2005年到调查期内增加了约1倍。
统计数据显示,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在调查期内的降幅超过4%。由于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欧盟产钼丝的销售价格在调查期内降低了30%~35%。因此,欧盟的钼丝产业正在受到来自中国的同类进口产品的损害,以致于不得不通过进一步降价来保持其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
有利害关系方对于中国产钼丝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倾销行为与欧盟产业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异议,认为欧盟产业不佳的财务状况与倾销进口产品并不存在相关性。该利害关系方强调,虽然在2007年中国产钼丝对欧盟的进口量出现了显著增加,但其间欧盟产业却实现了从亏损到盈利的过程。
关于该异议,欧盟委员会认为,从2005年到调查期,原产于中国的输欧钼丝进口量增长超过1倍,而欧盟产业在此期间的销量却下降了32%,并且丧失了33%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时,在这一期间,欧盟产业的其他指标,如产量、设备利用率、投资、利润以及现金流均出现显著下降。此外,调查显示,欧盟产业的财务状况不佳主要是由于中国同类产品夺走了大量的客户,欧盟产业不得不通过降低售价获得生存空间。2007年,欧盟产业通过降价销售等多种手段终于赢回了一定数量的客户,市场份额才出现了回升。因此,欧盟委员会驳回了上述异议。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确认,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产品在欧盟市场的倾销行为给欧盟产业的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
(2)其他因素的影响
需要再次指出的是,通过对其他指标进行的因果分析显示,市场需求、生产成本、出口业绩,以及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等因素都给欧盟的钼丝产业造成了影响。
有利害关系方声称,欧盟钼丝产业遭受损害主要是由于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市场需求、经济危机、科技水平以及出口状况等。
正如上文数据中所列出的,欧盟产钼丝的销量的下降幅度(32%)大大超过了市场需求降幅(11%),并且导致欧盟产业丧失了33%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时,自中国进口的钼丝产品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增幅则超过了2倍。
至于欧盟产业的出口状况,初裁公告已经列出了出口下降的原因,如2008年全球汽车产业的大衰退。另外,调查显示,欧盟产钼丝产品的出口额仅占其总销售额的17%,因此出口下降并不能成为欧盟钼丝产业出现衰退的主要原因。更重要的是,欧盟出口的某些钼丝产品的售价甚至高于其在欧盟市场上的售价。因此,出口量的下降对于欧盟钼丝产业的负面影响非常有限。
4.欧盟的产业利益
(1)欧盟进口商、贸易商和用户的利益
在调查阶段,能够给予充分合作的欧盟进口商、贸易商以及用户的数量很少,仅一家德国贸易商、一家意大利用户予以了充分合作。
有欧盟用户声称,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钼丝产品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已经给其带来了负面影响,增加了用户的成本。
对中国产钼丝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将影响欧盟15%~25%的用户。但通过征收反倾销的效果来看,其对用户总体的业绩影响有限。上述用户由于大量使用进口的钼丝产品,因此受到的影响较大,但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企业可以通过部分增加成本预算予以解决。
在初裁公告发布后,有两家欧盟用户和一家进口商声称,因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钼丝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他们将因此受到负面影响。
其中一家用户提供的数据显示,其所使用的10%~20%的钼丝产品来自中国。因此,征收反倾销税将给该用户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该用户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数据。
对于欧盟进口商,由于该企业只能提供一些基本数据,显示其在调查期内从中国进口的钼丝产品占其总进口量的10%~20%,而钼丝业务在这家进口商总业务中所占比重还不到7%。因此,通过现有的资料分析,尽管反倾销措施对于该进口商的钼丝产品业务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其总体业绩影响有限。(2)竞争和贸易扭曲
初裁公告发布后,一些利害关系方声称,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将破坏欧盟钼丝市场的竞争环境。反倾销税的征收是要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产品仍然可以对欧盟出口,但应以非损害价格出口。此外,除中国产钼丝产品外,在欧盟市场上还有其他替代供应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