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落地就差临门一脚了。《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多方获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讨论稿》)近日已下发各地政府和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后即出台最终方案。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相关领域企业的多位负责人对本报表示,该办法正式出台后,将进一步促使企业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增加投资,不过投资回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有业内人士认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管理办法出台的同时,还应该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否则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难的问题可能难以彻底解决。
确定三大责任主体
本报了解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三大责任主体为电网企业、大型发电投资企业以及地方政府。
有媒体报道,《讨论稿》规定,承担发电配额义务的主体为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承担收购配额义务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古电网”)及各省级电网内独立经营的电网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电网企业的配合下,负责所辖区域内配额指标的消纳。
上述规定得到了国家能源局一官员的证实。该官员对本报表示,《讨论稿》日前发到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将办法完善后再发布正式的方案,具体实施时间难以确定。
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任东明日前则在天津表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在2012年年内实施。
另外,《讨论稿》还指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济总量、电力消费总量以及电力输送能力,确定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较为丰富地区、一般丰富地区,以及不丰富地区四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各类地区的电力配额指标百分比从1%到15%不等。
对于各地完成情况的监督,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在第二年初对上一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公示。
但《讨论稿》并没有列出经济上的鼓励和惩罚措施,以促进配额制的实施。上述国家能源局官员坦言,目前只是对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提出了行政上的要求,还没有合理可行的经济手段来促进配额制的实施,这可能是未来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
相关投资或井喷
《讨论稿》规定,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占自身比例要达到11%,总发电量要达6.5%。
曾就职于华电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具有丰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经验的刘大为对本报表示,可再生能源发电较火电成本更高,民营企业在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时,积极性可能并不高,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基本都属于国有企业。
刘大为说,配额制的实施释放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信号,会促使五大电企进一步加快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也将鼓励民营企业在相关领域增加投资。企业现在投资是具有一些挑战和困难,不过也是一个机遇,在鼓励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将来还可能成为发电企业的一个金矿。
五大发电企业已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提前做好了布局,有的还已计划了新的投资项目。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在其今年年初的内部会议上表示,清洁可再生能源已占其总装机容量的22%,其2011年的风电装机容量已达1226万千瓦。该公司还计划2011年至2020年投资1000亿元用于开发云南清洁可再生能源,使其在云南的总装机达1600万千瓦。
大唐集团近期也有新建风电项目的计划,其在辽宁昌图的三江口风电项目近期获得了辽宁省发改委的核准,该项目将建设24台2兆瓦风力发电机组,总容量48兆瓦,并配套建设一座220千伏升压变电站,设计年上网电量9783万千瓦时。而华电集团也在频频投资新项目。
研究机构也预计,配额制实施后将促进相关产业投资的增加。湘财证券日前发表研报表示,配额制的责任主体为了降低电力的总体成本,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选择成本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国内如果出台配额制,导致的需求增加将对光伏和风机行业形成利好预期。
不过,在国内光伏产业严重过剩的情况下,这一利好政策所起的作用可能并不大。“配额制对我们来说,只能是望梅止渴,实际作用不大。”某大型光伏企业销售总监对记者说,它促使发电企业增加投资,可对光伏制造企业来说,产能消化才是当下最重要的任务。
对于电网企业的配额指标,《讨论稿》要求,2015年前,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网以及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承担的保障性收购指标分别为5%、3.2%、15%以及10%。
“我们风电并网比例在今年年底就可以超过10%,2015年完成15%的指标应该没有问题。”内蒙古电网公司某中层管理人员对本报说,内蒙古电网的风电并网比例每年都在提高,公司还将继续增加相关投资。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表示,《讨论稿》还需要系列配套制度才能在实际中有效推行,包括解决电网企业合法利益问题,设置配额制在不同地区间交易制度等配套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