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两部委酝酿惩罚性电价实施意见其目的在于:在我国高耗能行业投资增速持续偏快的形势下,以解决当前部分能耗大省的惩罚性电价节能效果日益减弱等问题。
同时将过去的惩罚性电价的执行电量,由当前向超额电量和所有电量征收的两种模式并存,统一为向所有电量征收的单一模式。这一模式较之前可节约能耗近千万吨标准煤,多增收76亿元。
征收惩罚性电价始于2004年,该年针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技术水平分类,对采用淘汰类和限制类技术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其中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为0.05元/千瓦时,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为0.02元/千瓦时。而后再2006年新增黄磷和锌冶炼两个高耗能行业,同时将标准提高: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分阶段提高到0 .20元/千瓦时,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分阶段提高到0.05元/千瓦时,这一惩罚标准沿用至今。
该政策的执行标准是以国家能耗限额为标准,在此基础上对能耗超限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该标准中规定,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本次两部委酝酿的《意见》是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实施超能耗限额企业惩罚性电价政策。《意见》要求各地区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惩罚性电价政策机制,对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定值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要加强政策协调和落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产品范围,提高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加大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
同以往一样征收惩罚性电价并非目的,而是为了使企业积极技改,提高能效,降低能源消耗的手段。本次《意见》人性化的指出,各地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如果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能耗限额标准,也可申请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而惩罚性电价收入作为政策性专项收入,在使用方向上应该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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