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8月16日发布两份征求意见稿,拟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落实项目核准的审批机构及相关条件。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方投资项目将由国家发改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及交通基础设施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发改委将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项目资金落实、有利于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的项目予以批准。
外商投资方面,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办法强调,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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