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媒体陆续报道,我国部分地区针对高耗能行业提供了一些支持性电价政策。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被严厉制止。
早在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就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去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下发《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这些文件都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特别是对高耗能企业出台优惠电价。
那么这些地方为什么明知违反国家政策,还要这样做呢?
表面上看,地方政府这么做是为了把发出来的电用出去。
在我国社会用电量的结构中,工业占据用电量的绝对比重,高耗能产业更是拉动用电量增长的主力军。前些年,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我国电力建设发展迅速,发电量也快速增加。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遏制高耗能产业用电需求,很有可能出现发出来的电“卖不出去”的现象。由于电力无法长时间储存,高耗能产业在用电上就被寄予厚望。
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部分地区过分追求GDP。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GDP崇拜”现象,把高增长作为发展的惟一指标,热衷于开展大建设、上马大项目。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持续面临复杂形势,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有增无减。而高耗能行业的许多项目都具备项目大、投资大的特点,一些地方受“GDP崇拜”影响,采取直接或者间接措施降低高耗能产业的电价,企图通过这些产业来拉动GDP增长。
然而,这样做实际上得不偿失。撇开高耗能行业带来的浪费和污染问题不谈,实施优惠电价一个潜在后果就是会鼓励高耗能产业的投资扩张,进而加剧本来就已经过剩的产能,使整个产业处于恶性循环。这样的政策导向无异于饮鸩止渴,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当前,我国经济趋稳的基础还不牢固,经济下行压力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各方都对经济过度下滑有所担心。各地此时提出把经济增长“稳定”在合理增长水平上无可厚非,这也与“稳增长”的基调一致。不过,“稳增长”应合理处理好平稳增长与调整经济结构的关系,否则,解决了近忧可能加剧远虑。换言之,各地要从创造有效投资需求出发,改变过去以牺牲结构调整换取增长的短期思维。
加快淘汰过剩和落后的产能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方向之一。当前,许多地方和企业抓住机遇通过调整结构实现了新的跨越。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能源产品价格明显下降,高耗能企业更应大力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在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结构上取得新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