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预拨你省(区、市)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2(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6001 风力发电补助,2116002 太阳能发电补助,2116003 生物质能发电补助)。
请收到预算指标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及时拨付给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并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要求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将资金专项用于收购2012年1月1日以来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2〕344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12〕808号)、《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财建〔2012〕1067号)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等相关支出。年度终了后,请你们会同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上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我们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财政部
2012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