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深入贯彻吉林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会议精神,吉林省物价局为减轻中小型企业电费负担出台《关于减轻中小型企业电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利用电价政策,进一步为企业做好咨询服务工作,从严查处电价违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电费负担。
企业自有线路线、变损耗要合理承担
对用电企业拥有产权,但未在产权分界点安装计量装置的供电线路发生的线、变损耗,要严格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损耗电费,严禁按平均损耗和最低损耗收取电费。
基本电价计价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企业可在一年内保持不变前提下,自行选择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选择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可在时间间隔满足6个月的条件下,根据其实际用电需求情况,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用户选择基本电价的计价方式和最大需量的变更。
有效利用电价政策服务企业
《通知》要求,允许用户按用电性质分设变压器,单独计收电费。对生产与非生产用电同用一个变压器,而非生产用电比重相对较多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可单独安装非生产用电变压器,单独计量,单独收取电费,不承担基本电价。同时,由于电网原因,单一回路供电不能满足用电企业生产负荷需要而增加的回路供电,不得向用电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规范服务收费,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通知》中明确对按国家规定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县(市),在按《吉林省电网销售价格表》执行电价时,必须在现行大工业电价中扣除每千瓦时7厘钱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停止收取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地方水电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