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布修订后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办法》将专项资金用于矿山不同,新《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大型骨干矿业集团,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七大领域:油气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黑色金属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综合利用,化工及非金属综合利用,铀矿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办法》还明确,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企业获得专项资金的门槛中,除了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及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外,相关矿山还需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将从各地省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提出的示范基地名单中选取。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对示范基地年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示范基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按计划给予持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资格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办法》强调,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投资性支出、征地补偿等。□(宗 和)
又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制定并印发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支出、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矿区土地复垦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办法》强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购置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人员工资和公务车辆支出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办法》明确指出,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重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确定的支持重点,确定具体项目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
《办法》还指出,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将根据经论证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