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厅际联席会第二次会议精神,近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六项配套政策措施:
一是实施《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明确2015年底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控制总量为3877座,并规定了各市(州)2015年底金属非金属矿山控制总量。
二是实施《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已批准的煤系矿山,若采矿许可证上开采矿种含煤的,一律参照煤矿安全技术要求进行监管;若采矿许可证上开采矿种无煤的,原则上不得开采煤炭资源。
三是实施《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管理办法》,明确了煤矿、铁矿等47种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如规定轻稀土矿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将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是实施《末达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办理办法》,明确规定矿山规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1/3,或服务年限达不到最低5年服务年限的1/3的,则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是实施《关闭矿山已缴纳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退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列入四川省煤矿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名单且已经实施关闭的矿山,退还其生产期间缴纳的剩余资源采矿权价款,并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四川省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采矿权价款退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六是《关闭矿山已缴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退还及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关闭矿山已按规定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由县级财政退还已缴纳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目前,四川省已全面完成了2013年的煤矿、非煤矿山关闭任务,并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六项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实施,将有序推进全省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有利于构建稳定和谐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