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淘汰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2014年3月底前淘汰拆除12500KVA及以上的矿热炉,市政府每台补贴200—300万元,旗县补贴200—300万元,同时争取国家补贴;拆除12500KVA以下矿热炉的补贴标准,则按容量递减核算。2014年3月底后淘汰拆除的,除争取国家补贴外,市政府不再单独进行补贴。各旗县市区政府完成淘汰拆除目标并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下达补贴奖励资金。
(二)整改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鉴于全市电石铁合金企业环保整改任务重、投入大的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列入三个批次整改的矿热炉进行适当补贴。经初步测算,按照现有的整改内容和要求,列入整改名单的矿热炉平均每台需投入整改资金200万元,全市约需投入资金3.38亿元。市政府将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进行补贴,约需补贴6760万元(防风抑尘网的建设资金不列入补贴范围),其余由企业自筹解决。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各自财力实际,在市政府补贴20%的基础上,至少再补贴10%,以支持企业环保整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对企业整改补贴奖励具体过程中,要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凡按照规定整改期限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市政府将适当提高补贴比例,鼓励早行动、早整改、早见效;凡未按规定整改时限完成整改任务的,将视情况酌情降低补贴标准,直至采取关停措施。各电石、铁合金企业整改任务完成后,由所在旗县市区政府作出整改初验结果,并初步负责核实投入的整改资金;之后,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经信、安监等部门负责终验,核定企业实际投入资金,市财政据此核拨补贴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