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后的目录,在鼓励类“四、电力”第3项“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修改为“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五、新能源”增加“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作为第11项、增加“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作为第12项;“六、核能”增加“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作为第12项。此外,限制类修改了12处、淘汰类修改了6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