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直是预算法修改的难点和焦点。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提出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同时设立多道“防火墙”,规范政府举债行为。
据悉,三审稿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而现行预算法则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保留了现行条款,2012年6月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也保留了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介绍说,草案二审稿在征求意见中收到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对草案相关规定作出修改。据介绍,在对地方政府举债“有限开闸”的同时,三审稿设定多道“防火墙”严控风险。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三审稿还规定,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