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比照国家政策,西藏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扩大至低于10万元。
记者从拉萨市政府了解到,自201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截至今年2月底,拉萨市享受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的纳税户共779户,累计减免税收229.95万元。
鼓励赴藏投资兴业
为进一步提高西藏对外开放水平,西藏自治区发改委近日出台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包含11项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开展补偿贸易及加工贸易,技术转让合作和承包等投资经营方式来西藏投资兴业。
新政策重点支持特色农牧业、旅游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产业、金融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优势矿产业等,优惠政策涵盖财政、税收、金融、对外贸易、土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工商行政管理、户籍等11个方面。
根据该规定,各类企业每招用一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两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三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
此外,针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包括从事旅游、藏医药、高原特色生物、绿色食(饮)品、优势矿产、建筑建材等的企业投资者,可在金融机构获得人民币贷款并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促进商贸企业发展
自治区社科院党委书记车明怀告诉记者,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支持西藏发展。目前,中央政府对西藏财政补贴,实行“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专项扶持”的政策;在税收上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
近日,拉萨市政府发布了《2014年全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根据规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标准为: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对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纳入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