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退出工作,维护国家、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关于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退返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储量的认定及结算、退返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和责任分工等予以了明确,并对几种特殊情况的矿业权价款退返也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全省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采矿权价款退返结算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通知》明确,政策性关闭小煤矿是指依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关闭的小煤矿,以政府批复的关闭煤矿名单为准,但不包括被整合煤矿。政策性关闭小煤矿原则上应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并经评审备案;拟关闭小煤矿因市、县人民政府要求停产等原因导致矿山无法实地测量,无法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以最近一次备案矿山储量年报或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为基础,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期间(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截止时间至停产这段时间的采损量)的开采情况调查核实,出具期间说明书。
《通知》规定,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退返采矿权价款,是针对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价款计算。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价款的确定,原则上以交费时单价为依据,按量结算;多次缴纳价款的,先对最近一次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或采矿权价款询价报告中资源储量结算,剩余的资源储量再往前次评估报告中已评估的资源储量结算;价款单价以当次评估报告结果为准。
《通知》还对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采矿权价款退返结算工作责任予以了明确,由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负责价款退返结算等工作;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州境内价款退还结算的协调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价款结算的组织工作,开展不需要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政策性关闭小煤矿期间新增采损量调查核实工作,以县为单位报送退还价款结算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