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税政处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19年11月30日结束。据了解,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4%。
《办法》要求,在山东省境内开采并销售或自用原煤、洗选煤及洗选煤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资源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煤炭资源税。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洗选副产品是指除精煤以外的中煤和煤泥等其他副产品,不包括煤矸石。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折算率由各市财税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将洗选煤折算率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办法》还公布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二是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办法》规定了税收征管工作。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款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外购的已税原煤可按照购买价款抵扣销售额。煤炭价格实行集团统购统销的,以集团对外销售价格为准。纳税人自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