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公告,为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即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地区的备案,并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日期。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公告,在我国内地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外旅客在政策实施地区购买物品,可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退税,退税率为11%。
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李托运出境。
退税物品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关于离境退税具体办理流程,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退税代理机构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有关专家表示,离境退税政策的全面实施,是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国更加注重统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