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化国资改革,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推进改革。就在两会前后,一些国有钢铁企业深化国资改革的动作或意向屡有披露。
2月3日,凌源钢铁在其网站上披露了凌钢股份拟非公开发行45558.09万股股票,广发基金、宏运资本和华富基金分别认购9111.62万股、11389.52万股和25056.95万股普通股,分别占发行日凌钢股份发行在外的全部已发行股票(普通股)数量的7.23%、9.04%和19.89%。凌钢集团不参与认购,致使其持有的凌钢股份股权比例将由53.67%降至34.26%,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预计发行完成后,按201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凌钢股份资产负债率将由发行前的74.87%降低至60.65%,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3月9日,华菱钢铁在其网站披露了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针对国企改革问题,华菱表示,湖南省委省政府已出台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相关文件,重点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内部机制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三能”(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改革,逐步实现经理层去行政化、职业化、专业化,实现激励与约束机制市场化。据了解,华菱集团下一步会在集团下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等方面加快推进。
3月10日,武钢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邓崎琳接受《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武钢正积极尝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是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着力盘活资产,推进产业升级;二是实施资本运作,加大资产证券化步伐,实施优质资产的境内外上市;三是建立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子公司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事实上,国有钢铁企业的国资改革早已悄然推进。如2014年,宝钢股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进入实施阶段;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与鞍钢重机公司合资组建鞍钢铸钢有限公司,并对其董事会授权,开启了鞍钢试点内部混合所有制的先河,等等。可以预见,2015年,钢铁企业国资改革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
对此,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继民表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要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国有资本放大功能,让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一股独大”怎么看?
当前,无论是国有控股钢铁上市公司,还是民营钢铁上市公司,均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没有形成多个大股东互相制衡的格局。根据钢协对中国钢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研究分析,在28家钢铁上市公司中,有21家公司第1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0%,即第1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控股集团可以直接截留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红利,侵占了上市公司自身以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
对此,朱继民认为,从产权组织的微观层面来看,产权的多元化表现为一个企业由多个投资者投入资本而形成的多元化的产权。所谓多个投资者,可以是同一所有制性质的投资者,也可以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者。产权多元化的理想结果就是形成多个大股东互相制衡的格局。从实践来看,国际知名企业大都曾经历了家族资本主义、经理资本主义与机构资本主义三个阶段,其股权结构也曾经历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变化。无论是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私人手里的家族资本主义时代,还是在股权相对集中在机构投资者手中的今天,“一股独大”或股权相对集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长远发展角度看,适度减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形成多个大股东互相制衡的格局,是优化股权结构的发展方向。
那么,第一大股东的减持,应该减到一个什么程度呢?钢协2014年对国外部分知名钢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研究分析表明,股权绝对集中的印度钢铁管理局、安赛乐米塔尔公司,并没有因为股权的绝对集中而对其整合绩效带来负面影响,而其他多数国外钢铁上市公司的股权都没有做到绝对分散,而是在股权适度分散中实现股权相对集中。
“这提示我们,中国钢铁上市公司的股权亦应该做到适度分散,相对集中。”朱继民说,国有钢铁企业在减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改变股权过度集中的过程中,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即股权过度分散。股权过度分散,股东又无法对公司董事会执行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必然带来企业的低效率。
减少国有持股比例,并不是贱卖国有资产,更不是所谓的“国退民进”,如国有钢铁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推行员工持股,从而降低国有股占比,其前提是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不被“侵蚀”,其核心是完善国有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从而提升国有企业的价值,实现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的共同增值和财富共享。
朱继民指出,培育几个大股东,控制权由几个大股东共同掌握,不失为防止股权过度分散的有效方法。大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多,参与公司治理的收益较大,他们有动力和能力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几个股东共同掌握控制权,在他们之间可以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因此,优化国有钢铁企业股权结构,切不可盲目减少国有股比例,应积极探索建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股权结构新模式。
“钢铁产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国有股保持相对控股的地位,有利于钢铁产业的健康发展。”朱继民强调。
产权优化怎么做?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国有钢铁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主要集中在企业内部机制建设和外部环境优化两个方面。
完善企业内部机制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原则,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做出明确规定,规范运作;通过理顺董事会、经理层权责,切实支持监事会的工作,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制衡机制;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构建使高层经理人员和股东利益相一致的有效激励机制,使经理和股东之间的非合作博弈关系朝着合作的博弈关系的方向转变,从而提高公司治理绩效。
从优化国有钢铁企业股权结构的角度看,钢铁企业更多地是要吸引外来投资者,朱继民认为应主要从3个方面入手。
一是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是指代表中小投资者管理他们的储蓄,并且在风险可接受的范围内,使收益最大化的特殊机构。机构投资者数量及规模的增长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相关联,与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的职能定位相关联。同时,国家在这方面须要加快立法进程,规范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提高机构投资者自身的治理能力,并积极引导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二是增加法人股持股比例。法人股东亦称单位股东,是指以公司或集团(机构)名义占有其他企业股份的股东。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近40%的股票由法人持有,如日本钢铁上市公司法人持股通常是采取相互持股的方式。而在我国钢铁上市公司中,本企业之外的法人股明显偏低。鼓励我国钢铁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不仅有助于构建以国有大企业为核心的大型工业企业集团,而且有助于大型工业企业集团对同一产业链条上的前后相关联企业参股、控股,将其变成自己的子公司、孙公司,采用金字塔式的经营管理机构,形成以资金、技术、生产、销售为纽带的专业化工业集团。同时,还有助于集团内的企业建立稳定的交易关系,不但能够增加交易量,而且能够节省交易费用,降低生产成本,确保和扩大相互持股双方企业的市场份额。此外,通过法人持股使股权适当集中,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
三是鼓励员工持股。在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员工持股还能有效弥补投资主体缺位所带来的监督弱化、“内部人控制”严重等问题。当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员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也多数处于探索阶段。而宝钢在行业内率先实施股权激励,并以此作为国企改革和产权优化的切入口,值得全行业关注并借鉴。
“企业改革发展越是艰难,越要依法合规。”朱继民强调指出,深化国资改革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否“依法合规”,决定着钢铁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能否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