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煤炭企业80%以上的亏损面,让人们感受到煤炭行业所处的“寒气”。笔者所在的川煤集团已发出了“救亡图存”的号令,大力实施改革,减员减薪,内部挖潜。但由于西南地区煤炭赋存条件和煤质较差,在煤难卖、款难收、价格低的新常态下,仅仅依靠企业自身很难实现扭亏为盈,甚至随时可能因资金断链而破产,进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中国是一个富煤贫油的国家,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国家对煤炭企业的税收政策,尤其是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使煤炭企业税负不断加重,制约着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1993年12月31日前交纳产品税,税率3%;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税制交纳增值税,执行低税率13%,税负8%;200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税率调为一般税率17%,税负12%,较1993年12月31日前提高9%,增加3倍;较1994年1月1日提高4%,增加50%。煤炭税负高,煤炭价格低,必然导致煤炭企业亏损严重,资金周转困难。
煤炭行业税负与其他行业比较:机械制造行业税负6.5%,较煤炭行业税负降低5.5%,煤炭行业税负较机械制造行业高出0.85倍;电力行业税负8%,较煤炭行业税负降低4%,煤炭行业税负较电力行业高出0.5倍。可见煤炭行业税负确实较高,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煤炭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未考虑煤炭的生产过程及产品特殊性,对煤炭行业不公平。由于煤炭行业属采掘业,使用的材料为辅助材料不构成产品实体,材料费在煤炭制造成本中占12%,其中开拓巷道建设及维修使用材料的进项税四川国税部门规定不允许抵扣,因此进项税抵扣项目较少,自然税负就高。
2009年1月1日煤炭税率调为增值税一般税率17%,是因为当时煤炭企业处于“黄金十年”,现在煤炭企业处于严冬时节,煤炭税率应理性回归至1994年1月1日的13%。同时应根据煤矿的生产特点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准许开拓巷道建设及维修使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因这是煤矿必备的生产过程。通过降低税率、扩大抵扣范围,使煤炭行业税负调整到8%左右,与电力行业基本一致。
若煤炭增值税税率调为13%,同时根据煤矿生产特点合理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则川煤集团广旺公司一年能减少税金1600万元左右,这对于现在的煤矿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综上,笔者以为,从当前计,从长远计,从煤炭这个特殊的行业特殊的困难出发,都有必要降低煤炭增值税税率,恢复13%的煤炭增值税税率,同时根据煤矿生产特点合理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使煤炭行业税负水平回归到行业平均水平附近,减轻煤炭企业脱困的压力,实现煤炭工业长远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