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自治区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新疆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再立新规。
《通知》规定:
1、在全区范围内,对开采利用尾矿、废石、废水、废气免征资源税;
2、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出的矿产资源和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
3、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通知》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程序。矿山开采企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矿山开采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资质认定文件。
矿山开采企业持资质认定文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减免,减免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执行。此外,矿山开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质必须一年一审核,对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享受减免资源税优惠政策。
据统计,新疆登记注册的矿产企业有3600多家,2015年共缴纳资源税近66亿元,占全区税收收入的7.2%。此次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该区实现“绿色新疆、洁净新疆”的宏伟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