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实施步骤)规定: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和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2016年3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依据国务院意见,发布《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试点版》根据国务院意见,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其中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禁止类第56项规定了禁止新建的有色金属项目,包括“新建、扩建钨、钼、锡、锑开采、冶炼项目,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提出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上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