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修订完善后的《矿业权审批工作规则》,进一步简化采矿权审批程序,并取消采矿权转让审批。其中,针对钨、钼、稀土等矿业权审批内容也有所调整。
相关审批依据,修订后为:第七项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第十一项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
相关探矿权审批权限,修订后为:国土资源部办法勘查许可证权限中,钨、稀土矿新立(含变更矿种)及扩大勘查范围,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中,本级发证的钨、稀土探矿权延续,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小于500万元人民币。
相关采矿权审批权限,修订后为: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中,钨、稀土矿新立(含变更矿种)及扩大开采范围,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中,本级发证的钨、稀土采矿权延续及变更(转让变更),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