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0 8:13:48 |
煤炭订货会很难再发挥作用 电价改革应着眼“两个根本” 2009年福州全国煤炭订货会(下简称“福州订货会”)在经过了长达将近一年的发酵、沸腾直至静默,相关部门亦未公开干预后,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无果而终”。 开还是不开?又是临近一年年终时,全国煤炭订货会面临着哈姆雷特式的艰难选择。 11月5日,本报就此专访了中电投党组书记、总经理陆启洲。他表示:“煤炭订货会已很难再发挥作用,现在国家发改委鼓励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改签长期合同,而要推动长期合同的订货形式,就应该根据长期合同价格来合理核定上网电价,以保障发电企业合理盈利空间和合同的执行。” “煤电顶牛”缘于煤电市场地位不对等和煤电价格未能完全理顺,近期国家也将出台电价调整方案,解决部分地区上网电价过高或过低问题,以进一步理顺煤炭价格变动对发电企业所造成的盈利影响。 而9月底,国家发改委和电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电价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也指出要完善政府定价,燃煤电厂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并根据当前机组造价、煤价、设计利用小时对各地区标杆电价进行校核,适当调整。 订货方式面临改变 《21世纪》:福州订货会后,煤炭企业与五大发电集团就重点合同电煤一直无法达成协议,最终无果而终。业界对这种订货模式进行了一些反思,您认为是否有必要改变这种模式? 陆启洲:煤炭订货会可以说已经不起什么作用了,去年的福州订货会就很典型,证明这种订货模式已无法发挥作用。今年的煤炭订货会开不开到现在还不知道,没有人说开,也没有人说不开。 现在发改委鼓励煤炭企业跟发电企业签订长期合同。我认为这种思路是正确的。签订这样的长期合同有利于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也不用一年一谈。 《21世纪》:您认为应该如何推动煤电双方长期合同的签订? 陆启洲:政府部门鼓励煤电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发电企业愿意,煤炭企业也愿意,是两厢情愿的事情。但要保证长期合同的执行,就必须有与煤价相对应的上网电价作为保障,否则很难保证长期合同的执行。这就要求国家相关部门按照煤电双方签订的长期合同价格合理核定上网电价,保障发电企业的合理盈利空间,这样也能保证煤电双方稳定的盈利预期。 《21世纪》:对于长期合同的签订,中电投是否做一些相关准备工作? 陆启洲:都有在联系,实际发电企业跟煤炭企业有些甚至是几十年的合作关系,都愿意这么做。但是有一条,还是看国家有没有配套政策作为保障。政府不能光提出一个建议,而是要用体制和机制来保障实施,否则这个市场就是个无序市场。 电价体系理顺需要时间 《21世纪》:实际上,由于国家需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完全理顺煤电电价体系一直存在困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提高火电的竞争能力? 陆启洲:还是得加大对一次能源也就是煤炭的投资比重,尽管这并不符合社会化分工原理,但在市场机制未健全、煤电价格没能及时得到理顺的情况下,如果发电企业不占有一定的一次能源,经营火电风险太大。同时这也是提高火电板块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以去年为例,煤炭价格上涨这一项就增加中电投104亿成本支出,但煤电联动政策却无法执行到位,最终导致巨额亏损。而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间内,这种情况不会得到根本改变,所以发电企业必须向上游煤炭一次能源延伸。这样至少能掌握企业一部分的命运,而不是全部掌握在别人手里。 《21世纪》:这反过来是不是也说明加快电价体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陆启洲:我认为电力体制改革难度很大,不可能在几年内改革到位,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把煤电价格体系完全理顺,所以企业在做经营决策时要在这个预期条件下权衡好,也就是说一方面有赖于电力体制改革到位,有赖于国家把电价形成机制理顺,同时也有赖于发电企业自身的发展,这两点都必不可少。 比如大力发展水电,水电是清洁能源,水电价格将逐步向火电价格靠拢,这个价格预期是存在的;发展核电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核电的政策,而且现在核电的电价是完全可以和火电竞争的,所以它的电价预期也是比较稳定的;唯有发展火电得小心,在没有资源作保障的情况下,不能说一个项目也不能搞,但至少不能一味为了追求装机容量而盲目上马。 《21世纪》:您刚刚提到水电与火电同价的趋势,近期国家能源局也提出要推进这项改革,您认为具体应该如何改? 陆启洲:按照价值规律来讲,水火电同价是一种大致趋势,但我认为水火电具体到个别状态是不应该简单讲同价的,而应该根据水电的属性来划分:如果是径流电站,电价就应该比火电要低一点,因为是有水就发,也就是拥有优先发电权,火电机组用来配合你调节,成本肯定比你高,所以径流电站的电价应该低一点。相反调节型的水电站电价是应该高于火电的。 电价改革的两个根本问题 《21世纪》:国家发改委和电监会最近发文提出了电价改革的7个内容,对此您怎么看? 陆启洲:我认为无论是电价改革还是电力体制改革,最核心的是要解决两个根本性问题:第一是要还原电价的本来面目,也就是反映成本和供求关系,这就要求要减少乃至取消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问题。很多人不理解电网在大用户直购电上不让步的原因,我在电网工作过,对这个非常了解。因为电网本身不是一个生产型企业,属于第三产业,本身不创造价值,价值只在流通中得以体现,那它靠什么去补贴低价电,如农业用电和居民用电呢?这些都是低于成本价的,就得靠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所以如果在没解决交叉补贴这个问题前,大用户直购电和发电企业和用户直接交易等改革都很难推行到位。 第二是要还原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属性。要做到这一点就得取消其市场主体的职能,也要取消其政府的行政职能。它不能参加买卖,垄断企业参加买卖,发电企业还有选择权吗?用户还有选择权吗?而电力体制向市场化改革就是要使发电企业和用户都有选择权,如果电网企业参加买卖谁也没有选择权,市场主体没有选择权的市场还叫市场吗?另外也不能有政府的行政职能在里面,包括财政转移、交叉补贴等。这些都不该由企业做的,而应该由政府去做。 我认为如果把这两条抓住了,电价改革也好,电力体制改革也好,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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