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10.14 0.70%]证券代码:600516 公告编号:2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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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09年12月15日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4人,代表股份671,136,8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665,638,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40人,代表股份5,498,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闫奎兴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9,603,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 %;反对1,527,74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弃权5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杨世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公司200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15日
公司公告:
[2009-12-16]方大炭素: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9-12-11]方大炭素: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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