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场提供焦炭的生产企业,作为社会商品的供应者,需要转让其已经生产出来准备提供给市场或尚在生产过程中将来要向市场出售的商品,以获得合理的经济利润,为了防止正式出售时价格下跌而遭受损失,可采用在市场价格相对比较高时,卖出相应焦炭连续现货合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保值,来减小价格波动的风险,即在焦炭连续现货交易市场以卖方的身份售出数量相等的焦炭现货实物,等到要正式销售现货时再买进同等数量的焦炭连续交易现货合同对冲,以达到保值目的。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例: 7月份,某焦炭企业了解到焦炭价格为1680元/吨,它对这个价格比较满意,因此该焦炭企业大规模生产,但是,它担心市场上的过度供给会使得焦炭价格下跌,导致收益减少。为避免将来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该焦炭企业决定在渤海商品交易所卖出焦炭连续现货交易合同进行现货的保值。其交易和损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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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市场 |
渤海商品交易所 |
价差 |
7月1日 |
焦炭价格 |
卖出10000吨8月份焦炭 |
5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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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元/吨 |
连续现货交易合同,价格1685元/吨 |
8月1日 |
卖出10000吨焦炭 |
买入10000吨8月份焦炭连续现货 |
5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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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1665元/吨 |
交易合同,价格1670元/吨 |
套利结果 |
亏损15元/吨 |
盈利15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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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盈利0元 | 通过这一套期保值交易,虽然现货市场价格出现了对该焦炭企业不利的变动,价格下跌了15元/吨,因而少收了150000元,但是在连续现货交易市场上的交易盈利了150000元,从而消除了价格不利变动影响。 此外,当焦炭企业生产能力不足,但市场价格目前处于高位时,焦炭企业可以在高价位卖出连续现货合同,扩大企业利润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