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6日发表《价值千亿翠宏山矿只卖三亿元》一文,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9月10日,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钢)在哈尔滨召开了新闻通报会称报道失实,翠宏山铁矿价值千亿是记者主观臆断,不存在“贱卖”问题;该矿是按“协议出让”转给西钢的,可以不走招拍挂程序。
《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翠宏山铁矿不仅涉嫌“贱卖”和“非法转让”,而且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简称翠宏山矿业)还存在着无证生产、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甚至酿成两起死亡事故才被叫停等诸多更为触目惊心的问题。
一问:翠宏山矿是否“贱卖”
西钢董事长兼翠宏山矿业董事长苗青远称,翠宏山矿产“价值千亿是记者主观臆断”,其探矿权不存在“贱卖”问题。
其实,翠宏山矿产“价值千亿”是翠宏山矿业自己公布的数据。2009年11月10日,翠宏山矿业在一份为招聘人才公开打出的公司《简介》中明确宣称:“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项目是西钢集团近年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大型建设项目之一,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资源总价值达到千亿元。”
苗青远本人在10日新闻通报会也承认,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简称六院)对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进行了“详细勘探”,“已查明地质储量1 .5亿吨,其中有色金属储量8千万吨,铁矿石储量7千万吨,回采矿石中共含有11种金属元素。铁矿石原矿平均品位为48%,最高达到63%;钼矿平均品位为0 .134%;钨矿平均品位为0.153%。”而地矿专家正是据此做出评估:按照2005年市场价计算,翠宏山矿资源储量价值达1000亿元。
截至目前,《经济参考报》记者看到的对翠宏山矿产价值最为保守的说法也超过800亿元。2009年4月,由黑龙江省政府参事周世昌等6人在写给省政府的《建议》中称:翠宏山矿总资源量在800亿元人民币以上。
那么,是否存在“贱卖”问题呢?据苗青远介绍:翠宏山矿是由黑龙江省政府为招商引资而主导的合作开发。六院以探矿权权益入股翠宏山矿业,与伊春林管局以林地资源补偿费入股一样,是以国有股的形式和西钢等股东合作进行矿产开发建设。2005年5月16日,翠宏山矿业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西钢占股97.5%、六院占股1.5%、伊春林管局1%;2009年6月,翠宏山矿业注册资本变更为3.5亿元,股权比例变为西钢80%、六院15%、伊春林管局5%。
“如果按照"探矿权权益入股"的说法,这就更涉嫌"贱卖"了。”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凡荣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说,“即使按六院在注册资本3 .5亿元的翠宏山矿业中拥有15%的股份计算,这意味着价值千亿元的翠宏山矿在此被作价5250万元转成由六院所持国有股份。”
二问:“协议出让”是否合法
“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上,招拍挂不是唯一的合法程序。”苗青远说,翠宏山铁矿探矿权转让未走招拍挂程序“合法合规”。
据苗青远介绍,原冶金工业部在1973年下发的《关于西林钢铁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指出:“抓紧勘探翠宏山铁矿,作为西林钢铁厂的后续矿山”。而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接续矿区,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翠宏山铁矿是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记者查阅相关文件发现,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第九条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出资勘探项目”、“矿产资源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等情形之一,就应以招拍挂方式授予。翠宏山铁矿不仅是“国家出资勘探”,而且是储量达1.5亿吨的“大型金属矿产地”,为何竟以协议方式出让呢?
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其实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补充通知。国务院【2005】28号文指出:“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产权市场。”而且,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的第二条也明确规定:铁矿等《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矿产,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
“退一步讲,即使按苗青远所述依据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第五条,翠宏山铁矿经过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但这个第五条同时还规定,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曾凡荣说,“难道资源价值达千亿元的翠宏山铁矿,其探矿权市场价仅为3.1亿元吗?”
曾凡荣强调指出,《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及第53条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特定权利事项的许可,应该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这就是说,国家已从法律上明确,铁矿等有限自然资源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问:是否造成“国资流失”
黑龙江省国资委致函《经济参考报》称:“改制协议签署时,西钢控股的翠宏山矿业公司尚未取得探矿权,不是翠宏山矿的权益所有人。”“3 .1亿元探矿权价款是否涉嫌贱卖,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嫌疑,与西钢改制无关,不属国资委监管职责范围。”
记者注意到,六院于2008年写给省领导的报告中称:翠宏山矿“是由国家出资、我院组织勘探的大型铁、钼、钨、铅、锌多金属矿。”《勘探报告》显示,该矿勘探总投资2253万多元。苗青远在新闻通报会上也表示,六院对翠宏山铁矿进行了“详细勘探”并“查明地质储量1.5亿吨”。
国土资源部(2003)197号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应以招拍挂的方式授予“采矿权”。翠宏山铁矿显然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为何竟被以“探矿权”形式“协议出让”呢?
“众所周知,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价款相差巨大。”一位矿业专家告诉记者,“一些地方违规操作,把本应该授予采矿权的改为探矿权出让,把本应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改为协议出让,目的就是为了少向国家缴纳资源价款,最终造成国有矿业资产的严重流失。”
“贱卖”背后:还有死亡瞒报和非法开采
苗青远称:“2009年6月25日,六院将探矿权权益注入翠宏山矿业。”而这一天,翠宏山矿业才取得探矿权证。
但记者从黑河市安监局所做出的一份“事故调查报告”中发现,此前翠宏山矿业曾长期无证盗采矿产资源,直至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才被叫停。
这份题为《翠宏山铁多金矿“5 .9”“5.11”两起瞒报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从2006年9月开始,翠宏山矿业便将矿山工程承包出去,截至2009年4月底,累计采矿11万吨,选矿试验厂生产铁精粉2 .4万吨。2009年5月9日和5月11日,翠宏山采矿区连续发生两起冒顶事故,导致三死一伤,且瞒而不报。苗青远被认定为“两起瞒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受到罚款6万元的处理;但对其非法采矿行为,报告并未涉及。
在没有采矿证,而且连探矿权证都没有取得的情况下,翠宏山矿业为何敢于长期从事非法采矿活动并导致两起死亡事故的发生?当地主管部门对这种无证采矿、非法盗取国家资源的行为是否知情,如何处理?记者来到逊克县国土资源局采访,副局长董志勇说:“这个矿已被叫停。”对于记者的其他问题拒绝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