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呼市整个矿业权审批程序规范合理,全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没有越权审批等行为。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三项措施,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
一是控制采矿权市场投放量,提高采矿权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淘汰不具备实力的采矿权人,对原来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办理的采矿许可证,按规定在办理延续等业务时,一律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否则不予发证。
二是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有违规开采行为未整改的,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不予延续采矿权。
三是对未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企业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