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4-22 13:28:25 |
4月21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要求,我省决定适当下调省内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0.0039元/千瓦时,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统一降低0.005元/千瓦时。 据悉,火电上网电价方面,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0.0039元/千瓦时。调整后省内火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为0.325元/千瓦时(含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汶川地震重灾县(区)非居民照明、商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统一降低0.005元/千瓦时。逐步取消化肥优惠电价,省内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等化肥生产用电,自2015年4月20日起电度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提高0.08元/千瓦时,基本电价维持不变;自2016年4月20日起,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统一按照大工业电价标准执行。 另外,我省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我省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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