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起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统计直报制度。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从2012年度起我国矿产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统计直报制度。就相关问题,有关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负责人。
记者:
为什么要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直报制度?
负责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赋予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在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应当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国家凭借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我国从1994年起正式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征收水平不断提高,补偿费稳定增长,年征收额从最初的2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41.8亿元,目前已成为中央统筹用于地质和矿业有关重大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在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服务矿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实践中还需要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改进完善制度。
一个突出的情况是,补偿费征收统计工作涉及全国省、市、县三级3000多个征管部门和近10万个矿山企业,数量巨大,而我国自1994年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以来,多年来按年度开展了逐级征收入库情况统计和报送工作,尚未建立起正式的统计制度。
目前,补偿费征收管理按年度人工统计的工作模式,难以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建立更高效、更规范、更透明的统计制度,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切实维护好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直报有哪些特点?直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
补偿费统计直报制度是提高补偿费统计时效和实现数据动态管理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报系统是国土资源部为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直报而专门研发的,可实现省、市、县各级征管部门上报的征收入库数据由部直接接收和审核,同时,上级征管部门可在任务监控页面看到下级部门报送的任务,可以审核和退回,快速便捷,实现了部省市县四级联动,实时全面了解和追踪数据填报,进行动态管理。
概括地说,直报制度的特点,一是可在线获取每季度补偿费征收数据获取、填报和报送的情况;二是对填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监管;三是可实现各级征收数据和全国数据动态汇总,报表输出。
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直报的主要内容是,各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部门须按季度、年度将本级补偿费征收及入库情况通过直报系统填报和统计上报。自2012年度起,各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部门须按季度、年度将本级补偿费征收及入库情况通过直报系统填报和统计上报,也就是说,各级征管部门一个年度内的征收数据要按规定的填报内容和时限通过直报系统上报。统计直报包括要求季度报送的3张报表和年度报送的1张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区、市)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季度和年度征收情况、缴费矿山数量以及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入库情况。
记者:
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直报制度要达到怎样的目的?预期要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负责人:
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直报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完善补偿费征管制度体系,加强补偿费征收统计和日常监管;二是实现补偿费征收统计信息化,提高补偿费统计水平和效率;三是规范征管部门的征收行为,促进矿山企业依法纳费,提高征收入库率。
我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统计直报制度是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将对补偿费征收方式、管理方式产生重要影响,对全面提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记者:
如何贯彻实施好统计直报制度?
负责人:
按照《通知》要求,各省级征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转发区域内各市(地)、县(市)补偿费征管部门,同时组织做好本区域内市(地)、县(市)级征管部门的统计直报工作。各级征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和使用好直报系统,安排专用计算机、专人负责,按时填报,切实做好工作。各级征管部门要对本级征收范围内的上报数据严格把关,报出数据要经本级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上级征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审核,对上报报表中的属基建、停产、闭坑等非缴费企业或缴费数额有疑问的矿山企业,应适时安排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