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优势矿产资源开发的总量调控,防止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内容:一是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标的分解、下达和监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管。 二是明确控制指标的确定、分配原则和下达方式。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部分配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采用基数测算法或定量测算法。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当年指标,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等。 三是指标管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部对各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每年度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矿业权配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