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源于长期警惕,事故出于瞬间麻痹,一次偶然违章,就有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稀矿开采商只为追逐巨额利润,违反安全规章,导致稀土矿山岩石滑脱砸伤正在作业的工人一案。
经审理查明:王某在会昌县某矿业公司所在稀土“380标高”剥离台阶作业面施工时,突然发生坡体坍塌,王某不幸被上面的“420标高”边缘遗留的伞檐状岩石中滑脱的岩石砸伤,后送入会昌县医院治疗,王某左膝关节以下被切除,左眼失明,经鉴定为伤残五级。
法院认为:根据《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下称规定)第6条规定“各类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本案中“420标高”与“380标高”的工人在同时作业,并非由上而下的顺序开采,两作业水平也没保持超前距离,从现场录象看“380标高”实际上是从下部掏采;此外,该《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机械开采时,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15米”,本案中“380标高”与“420标高”台阶高度达40米,超高25米,从以上规定结合本案可知原审被告金龙公司在山体剥离的设计上是违法的,这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隐患之一;同时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采剥工作面禁止形成伞檐、根底和空洞,台阶工作平台应保持平整”,然本案查明的事实中“420标高”边缘就是“伞檐”状,其工作台面根本没有保持平整;该《规定》第8条第3款规定“每个矿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边帮管理,边帮管理人员发现边帮有塌滑征兆时,有权下令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该条第4款规定“对有潜在危险的边坡,要建立观测预报制度”,本案从查明的事实看,事故发生前,工人周某就“420标高”遗留的伞檐情况向矿业公司作了汇报,矿业公司未采取措施进行平整,事故发生的前几天连续下雨,对“420标高”边缘潜在的危险该公司也未作处置,事故发生当日,在事故现场矿业公司又没有派出边帮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警戒,从这些事实可知,被告矿业公司在矿山开采的管理上是严重不负责任,可见被告矿业公司在矿山开采设计、矿山管理等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任何一个隐患都是一个危险源,都足以酿成事故。综上所述,被告矿业公司对原告王某的损害结果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未违操作,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1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会昌县某矿业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31080.3元、误工费4244元、护理费37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03436.6元等共计497001.9元。故作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