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未果,国内外围绕稀土出口政策战火再次蔓延。《经济参考报》记者28日获悉,美国、欧盟和日本27日提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调查中国稀土等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
世贸组织网站消息称,美欧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在7月10日举行特别会议,讨论有关成立专家组的请求。据透露,调查关键或围绕外方指责国内稀土未进行相应限产。
欧盟贸易专员卡洛·德古赫特用“别无选择”这样颇具特色的字眼解释了上述做法“今年早些时候进行的磋商之后,北京方面并没有采取行动取消对稀土出口的限制。我们很遗憾,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一问题。除此之外,我们别无选择。”他说。
目前距离3月13日,中国首次收到美国、欧盟、日本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提出的有关稀土、钨、钼的出口管理措施的磋商请求,已经过去3个月时间。这场酝酿已久的稀土出口博弈中,欧美对我国战略性资源的诉讼大有“不达目的绝不善罢甘休”的势头。一方面,中方多次强调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政府对稀土的开采、生产和出口各个环节均实施了管理措施,而不仅仅在出口环节,相关措施符合W T O规则。另一方面,美欧日等稀土进口国频频指责,称我国出口限制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内的企业,人为控制并拉高稀土价格并赚取垄断暴利,同时使下游企业能够得到更低价格的稀土。
一位业内人士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从正式提起诉讼到世贸组织专家组成、发布初裁再到发布终裁,这个过程大约会持续2至3年。
“稀土配额大量无法用完并没有阻止国外的枪口对准我国稀土‘开火’,实际上他们挑战的是稀土背后我国对稀缺资源出口政策。
赣州一家大型稀土集团高层在电话里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稀土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由于散乱差带来资源浪费、恶性竞争等的种种行业乱象已经有目共睹,国家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对稀土进行严格管控无可厚非,但是欧美日的种种指控,本身对于我国稀土行业就是“欲加之罪”,对于正在加速整合的稀土产业而言绝对不是一件好事情。
近期,日本公布的相关数据也显示,日本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急剧减少了进口中国稀土,今年前4个月同比减少69%。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限制几乎是W T O所有成员的一致性行动,许多发达国家对本国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更是倍加珍惜呵护。美国拥有极其丰富的石油资源,但从不轻易开采本土资源,而是依赖进口。美国还封存了国内最大的稀土矿———芒廷帕斯矿,并明确规定绝大多数木材不准砍伐出口;为了保护资源,日本关闭了自己的所有生产型煤矿,仅保留了北海道的钏路煤矿用于保存技术。2007年,其煤炭年产量就只有60万吨,其余全部依赖进口。
从九种原材料案,到稀土案,欧美一再向我国配额分配管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最低限价、配额招标方面的管理措施发起挑战,这事实上就是“剑指”我国工业原材料、资源类产品的出口管理模式。种种迹象表明,欧美并非只盯某一种资源在某一阶段的市场,而是长远战略布局,直指我国政策核心。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白明对记者表示,从原材料诉讼和稀土诉讼,可以看出,国家间对战略性资源的博弈正在加深。尤其要注意的是,贸易争端已经从“准入”向“准出”延伸。而在“准出”争端方面,我国经验尚少,亟须从战略布局的角度做好准备。
令人担忧的是,今年1月31日,W T O上诉机构就原材料争端案发布裁决报告,驳回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就初裁提出的上诉请求,终裁我国九种原材料出口限制违规。而我国现行的稀土出口政策与九种原材料出口政策大同小异,原材料案的裁决很有可能成为参照范本,再加上在原材料争端案中,WT O否决了中国援引G A T T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的权利,这给应诉带来更大困难。
“从诉讼请求来看,稀土争端案与原材料案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此前W T O对九种原材料争端案的裁决无疑对中国不利,这也是欧美更加有底气地提起稀土诉讼的重要原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