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焦炭出口企业网上公示名单》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09年12月21日17点前将书面意见送达商务部外贸司。
联系单位:外贸司 工业品出口处
电话:010-65197407/65197106 传真:010-65197434
商务部 对外贸易司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