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对终端销售电价实行目录电价制度,根据用户类别不同,分为居民用电、工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农业用电四大类,并按电压等级和地区规定了不同用电价格,各地各类用电价格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随着电监会监管力度的加大和供电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供电企业的电价执行逐渐到位。但是仍存在一些地方仍然在“享受”的电价高于国家目录电价,承受着额外的电费负担。去除少量供电企业电价执行不规范因素,转供电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国家目录电价的执行。
在杭州一些出租房内居住的用户,房主明确规定一度电一块钱;在一些由物业部门负责用电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用户的电价因为每月电量损失的波动执行不同的标准;在使用着个人产权的变压器的一些小型工商业用户,包括在别人计费电能表下侧接电使用的用户承担的的电价都普遍高于国家目录电价。 究其原因,这些用户虽然在用电,因为并未成为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用户,没有真正的实现一户一表,因此也无法享受到国家制定的目录电价。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企业、房主、居民小区物业等转供电问题。 首先,因为一些供电企业低压电网的供电能力不足,低压电网覆盖范围不能遍及每个角落,一些分散的小型工商企业的受投资能力限制,无法承担较大的供电设施投资,直接在供电企业的公用低压电网上接电,便就近在邻近的其他用户的计量装置下接用电源,供出电源的用户因为自建供电设施进行了投资,出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对这些小型工商企业加价收取电费,这些小工商企业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对此,各级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布局,规划小型工商企业聚集区,同时供电企业加大低压电网的建设投资力度,提高低压电网的供电能力,扩大低压电网覆盖范围,使那些规模较小的工商业用户,能够方便的直接在供电部门的公用低压电网上接电,减少自建供电设施部分的投资,成为为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电力用户。
其次,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住宅楼建成后,小区物业将停电作为管理小区收取水费、物业费的手段,没有将小区供电设施转交供电部门管理,由小区物业负责向供电企业缴纳整个小区的电费;小区物业根据小区的总用电量和各住户的用电量将总电费分摊,确定到户电价,对小区居民住户收取电费,由这些居民住户分担低压线路电能损耗。由于小区物业用电管理不专业,容易造成电能的跑冒滴漏,增加电能损失;且有部分小区为了增加盈利,额外加价,造成小区住户承受高于国家目录电价的电价负担。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出台政策,规范居民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小区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将小区物业用电管理范围局限于小区锅炉、水泵、公用照明、电梯等公用设施,小区住户作为供电企业的直接用户,统一划归当地供电企业直接管理,杜绝小区物业的转供电行为。
在房屋租赁行业,一般一处房屋都有几个租房者。由于电力法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用户应该先用电后交费;而房屋租赁者流动性较大,逃交电费现象时有发生,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风险较大;由于房屋是不动的,为防范电费风险,供电企业一般只能把房主作为直接用户,由房产主人向各租房人收取电费,再统一上交供电企业;房主在想租房人收取电费时的考虑公用设施的电费分摊,加上房主图利因素,造成租房人的电费负担较重,电价较高。对此,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专门针对房屋租赁的用电管理办法,租赁房屋者办理用电手续时,供电企业不再要求其出具房产证明,只需出具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主人的房产证明,但应该安装预付费电能表,实行预付费购电制;房主只负责公用设施照明等用电管理,从而让租房者顺利成为当地供电企业的直接用户。
这些转供电单位和个人数量太多,分布分散,管理部门很难全部监管到位。只有消灭了生产、生活中存在的转供电行为,由供电企业对所有用户实现抄表、收费、服务、销售的四到户管理,实现真正的一户一表之后,国家目录电价才有可能真正的落实到每家每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