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该省对高耗能、低产出新建项目和扩大产能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凡自行制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要一律予以废止。
据了解,对高耗能、低产出非新建项目,除按规定报国家核准的外,其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到省投资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不得擅自审批,不得采取“分拆审批、化整为零”等方式审批高耗能项目。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造纸、烧碱、玻璃、煤化工等高耗能限制类的新建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投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同时,该省还将对各地涉及高耗能低产出项目的土地、财税、环保、电价、水价等方面与国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凡自行制定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优惠政策措施,要一律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