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重庆、四川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监局,河南、湖南、四川电监办,华中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3分钱、湖南省3.7分钱、河南省2.8分钱、江西省3.7分钱、四川省4分钱、重庆市3.8分钱。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将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和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临时结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53元。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湖北省老渡口、周家垸、崔家营航电枢纽、三里坪和潘口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38元、0.38元、0.38元、0.395元和0.38元,四川省泸定、深溪沟、鸭嘴河和毛尔盖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3元、0.3元、0.32元和0.32元,重庆市草街航电枢纽、银盘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33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湖北、湖南、河南、四川省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葛洲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95元,其余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5元。贵州省三板溪、挂治水电站送湖南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元。重庆市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四川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3.52分钱、湖南省3.7分钱、河南省3.37分钱、江西省3.56分钱、四川省2.71分钱、重庆市3.7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七。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同意重庆、湖南、四川省(市)将非居民照明、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适当提高湖北省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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