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梯电价在讨论多年之后,终于搭着2011年年底疏导煤电价格矛盾的便车,即将开始试点推行。这是一件好事,但正确的事情还需要正确地去做。当前,试点推行阶梯电价的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社会公益价值大于企业经济价值,各级政府决策部门以及各地电网企业必须从这个高度认识阶梯电价的现实意义,把握好下一步处理各操作细节的原则尺度,以免各说各话。
阶梯电价剑指社会公平
很多人把增进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基本民生权利以及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当成阶梯电价的最主要作用。
的确,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财富水平、住房水平差距严重,不同群体的消费水平包括电力消费差距巨大,既有只装一盏灯、每天只亮一小时的低消费用户,也有大量堪称豪奢的高消费家庭。阶梯电价有了用武之地,可以充分发挥保护基本民生权利的作用,保证低消费用户不因电价上涨而被迫降低生活水平,同时抑制高消费用户无度用电。
但是,在引导节能减排方面,阶梯电价的理念导向作用远远大于其实质意义。目前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电力支出只占1.2%左右,远低于通信、交通等支出,在全社会用电量中城乡居民用电只占不到14%,人均用电量更是只有OECD国家的30%左右。
在低电价、低电力消费的背景下,阶梯电价更多代表了一种政府意志,是一种公共政策而非单纯的产业政策,更多着眼于公平公正而落实于责任义务。由于在人均收入较低时即出现贫富分化,在人均能源消费较低时即面临能源危机,阶梯电价在我国反而可能发挥出更大的政策价值。
阶梯电价并非提高电价
一方面,由于长期人为压低电价,我国电价水平远远低于正常水平。根据对美国、日本、巴西、俄罗斯等39个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电价水平的统计,我国工业电价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0%,居民电价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0%。另一方面,随着上游煤炭价格失控,风电等新能源大量上马,我国电力供应的上游成本急剧上升,各地“电荒”四起、有效投资下降、电力安全保障与持续发展隐患浮现,历年积累的电价矛盾越来越突出。这客观上使我国提高电价的动力非常强劲。
2008年以来的历次电价调整,或者调整时间滞后于上网电价,或者居民电价调整幅度低于工商业电价,或者明确要求不得提高居民电价,致使居民电价所包含的交叉补贴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宣传不到位、透明度不够,广大受益者并不知情、也不领情,更无从自觉履行在节能减排理性消费方面的责任义务。
因此,我国面临着提电价与调结构的双重使命,除了提高电价水平,居民电价与工商业电价之间、高消费居民与低消费居民之间的价格倒挂、补贴不公的问题也需要理顺。
提高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与试点推行阶梯电价,是两项不同的工作,但也高度关联,与以前低消费用户与高消费用户同时涨价,或者表面不涨居民电价、但高消费用户实质上却获得更多来自工商业的交叉补贴相比,本次试点推行阶梯电价,调整电价结构的同时,如果并不提高电价水平,那么80%普通用户的用电价格应该小幅下降,电价上调的压力主要由20%以下高消费用户承担,这样高消费用户的用电需求被小幅抑制、低消费用户的用电需求得到释放,不但销售电量可能有所增加,而且同样的电力产品价值发挥出了更高的使用价值。
由此可见,阶梯电价决不应与提高电价混同,而是通过销售电价的结构调整,来实现不同消费群体之间的利益转移,甚至可简化为一种“劫富济贫”。应加强政策实施的策略性与主动宣传,让阶梯电价的社会形象更纯洁一些,让广大政策受益者成为政策推行的同盟军。
居民电价将长期处上升通道
阶梯电价的试点推行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实现出台阶梯电价的初衷,保证实行阶梯电价的良好效果,还有很多细致的工作需要处理。
最重要的是分阶理念更加清晰。目前定位于“满足基本用电需求”的第一档覆盖80%用户,全国平均将近150千瓦时/月,不论覆盖面还是平均电量都更接近于第二档“正常合理用电需求”,缺乏“底阶”的意义;而为照顾弱势群体额外提出的对全国4000多万低保户、五保户每月实行10~15千瓦时电费免除的附加措施,则师出无名、政策上存在诸多漏洞。
其实,真正的底阶电量应与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相衔接。任何用户均能以合理价格获得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力普遍服务,正是阶梯电价中的底阶电价电量。
三档阶梯中,“基本级”立足于普遍服务权利,“正常级”立足于电力供给成本,而除此以外体现“较高生活质量”的最高档电价,则应立足于政策引导而尽量拉大价差。对比低消费用户,高消费用户已经享有了过多的交叉补贴,其过度需求拉动了电力投资增量,拉高最高档价差名正言顺且具有民意基础;而且只有通过经济杠杆来引导高消费用户科学用电,才能更好地促进电器灯具等节能技术的市场发育。
由于前期政策因素,我国电价欠帐较多,根据电网公司测算,目前居民电价的实际成本与执行电价之间有将近0.4元的价差。因此总体看,我国居民电价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仍将处于上升通道,拉开阶梯电价的阶梯价差,不仅本身属于回归公平公正,也可为进一步的电价调整作出铺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