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中央企业应及时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需要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国资委将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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