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汕头检验检疫局获悉,作为我国第八大煤炭进口口岸,2014年汕头口岸进口煤炭184批,1074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2.2%和9.8%,首次突破千万吨大关。
鉴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口商品煤质量尤其是灰份、硫份、汞、砷、磷、氯、氟等涉及环保的项目作出了明确要求,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煤炭不准进口、使用和运输,南方网汕头频道了解到,汕头检验检疫局近期连续召开了3场宣贯会,向与会人员通报了近两年来汕头口岸进口煤炭的检验检疫情况和2014年5月28日以后对进口煤炭中有害元素的监测情况,并对《暂行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近期下发的贯彻落实意见进行了解读,提醒煤炭进口企业切实加强对进口煤炭的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