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消息,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
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
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
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
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
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利好股市和债市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称,此次落实取消QFII和R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有利于引导更多外资流入中国资本市场,包括股市和债市。四月份北向资金重新流回A股533亿元,预计后续还会加速流入A股。利好股市和债市,特别是外资流入比较多的白龙马股和科技龙头股更受益。
“去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包括股市和债市先后纳入多个主要国际指数。纳入指数后,国际投资者对于中国资本市场配置的意愿和积极性都在提高。这项举措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对人民币国际化、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
另外,规定中明确,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温彬称,外汇管理还是要坚持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管理框架,确保资本项目的开放在一个平稳有序的状态下,保持一个总体平稳的态势。
中商智库首席研究员李建军强调,此次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限制,是金融开放的一个重大举措。特别是考虑到当前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展企业融资渠道的关键阶段,扩大金融开放让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建设,有利于价格发现,增强价值投资,促进资本市场规则和制度建设。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
去年9月10日,外汇局已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与此同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
此次出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是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此次规定主要聚焦于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等方面。
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规定明确,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
规定表示,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对于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央行在政策问答中明确,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明确衍生品交易管理
在投资风险管理方面,规定明确,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对于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央行在政策问答中明确,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另外,央行表示,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