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获悉,财政部会同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明确,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高于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情况下,将相关项目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
对2010年底前“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进口的天然气,也按上述政策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发布的《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暂行规定》明确,《暂行规定》所指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为经国家发改委核(批)准建设的天然气管道和LNG接收装置项目,包括“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广东、福建、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以及今后经国家准许的其他项目。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在计算进口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时,应将三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项下规模内进口的所有天然气包含在内。
在国家准许项目年度进口天然气总规模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开展天然气进口业务的企业在该项目项下三个月(1-3月,4-6月,7-9月,10-12月,具体进口时间以进口报关单上列示的“申报日期”为准)内进口天然气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高于这三个月内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算术平均值时,按规定返还该企业相应比例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了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倒挂比例的具体计算公式,相关计算以三个月为一周期。同时,只有当三个月进口天然气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同期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算术平均值时,才能认定进口天然气项目进口价高于国内销售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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