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科与地测站组成检查组深入各旗区,对《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与矿山环境治理保护方案》到期的矿山进行了检查、验收。共检查矿山31座,其中伊旗5座,达旗5座,准旗10座,鄂旗11座。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矿山由于投产或生产滞后造成矿山治理滞后,且大多数治理方案过粗,编制的治理费用偏低,起不到矿山治理依据的作用。针对上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具体要求和整改意见:
一是要求存在问题矿山企业抓紧治理,按照方案近期治理目标进行治理。
二是及时续缴保证金,并申请首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对于未生产未动工的矿山企业,应出具未生产未动工证明,到市局地质环境科办理保证金首期转二期手续。
三是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制度化,专人负责,健全领导责任制,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管理制度,且要制度“上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