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根据《决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分别按照销售额的5%到10%征收。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认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按照业内一些专家的匡算,按照石油天然气5%到10%的税率计算,每年增加的税收可能达到6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