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1日公布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分配方案。商务部将综合参照合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中低品位磷矿石选用、2008-2010年出口情况及环境监测等因素,将磷矿石出口配额下达至企业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中:2008-2010年,西部地区企业至少一年磷矿石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万吨,其他地区的企业年均磷矿石出口数量 (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万吨; 具有磷矿采矿许可证(综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的企业,须具有主矿种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或相应安全资格证 书; 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 报告;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流通企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具备有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2008-2010年,西部地区企业至少一年磷矿石出口数量达到1万吨,其他地区的企业年均磷矿石出口数量达到1万吨;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须从符合本规定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1年10月31日前上报商务部。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商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对企业进行复核,2011年12月1日前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的复核意见,对合格企业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合格企业名单。名单中的企业均可参与2012年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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