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近,新疆、内蒙、山西、山西等地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收紧对煤炭资源掌控力度,防止煤炭资源大规模外流。一面是国家能源开发格局日趋西移,迫切需要西部贡献能源原材料;另一面却是资源地选择以行政手段留煤炭附加值于本地。在国家能源“十二五规划”政策制定的关键时期,如何平衡国家与地方利益,成为决策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2010年底,山西、陕西省政府提出煤炭资源“转化”思路,要求提高煤炭就地转化率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化项目未履约建设的,对煤炭资源的矿业权进行重新配置”。
今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下发《煤炭兼并重组工作方案》,方案严格煤炭生产行业准入。其中,要求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配套项目;煤炭转化项目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
就在今年10月21日,新疆也出台实施了《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新规定,新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将按“以项目配资源”原则并注重项目实际投入与转化。即,申请用于煤电、煤化工等的煤炭开发项目的就地转化率须达到60%以上。
另外,新疆还出台其他配套措施,以防煤炭企业“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行为。对于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展勘查工作,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将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也将被吊销采矿许可证。此外,新疆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采取进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近年来,为追求煤炭附加值,地方行政手段屡见不鲜。如,地方为限制煤炭资源外流,多制定地方政策。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实行煤炭销售票管理制度等,优先本地资源供应。这一状况在每年冬夏用煤旺季尤为明显。
为此,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多次发文,要求“产煤省对当地煤炭流通市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煤炭费用;取缔限制煤炭出省(区)等干扰正常运销秩序的不合理做法”。
资源地开始在政策层面寻求突破,希望获得国家光明正大的政策支持。如,山西、内蒙古等地希望国家在当地开展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一是增加当地财政收入,二是为煤炭领域资源税改革探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