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采取“组合拳”的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保障电力供应。内容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适当调整电力价格,自12月1日起,将全国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约2.6分钱,将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约3分钱;居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由各省适时推出。
在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方面,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规定2012年度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市场交易电煤规定最高限价,秦皇岛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5500大卡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煤炭生产经营企业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后,国家发改委将及时公告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与此同时,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除依法设立的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前取消;省级政府已依法设立的,最高征收标准每吨不得超过23元,低于每吨23元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没有设立的不得设立;各地不得区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准征收基金和收费。
在提高电价方面,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约2.6分钱后,将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4分钱也提高至0.8分钱;对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电厂试行脱硝电价政策,每千瓦时加价0.8分钱,以弥补脱硝成本增支。上述措施共影响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约3分钱。
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将改为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按照用户消费电量不同实行不同电价标准,电价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式逐级递增。
拟实施的阶梯电价分为三档,即各省(区、市)将本地居民户均月用电量按从低到高排序,覆盖前80%用户的电量为第一档;超出第一档并覆盖前95%用户的电量为第二档;超过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其中,第一档电价近期保持基本稳定,不作调整,第二档电价适当提高,第三档电价较大幅度提高。
在实行阶梯电价的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或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各地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的具体方案,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