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火电厂经营困难的加大,火电企业的经营决策也陷入了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境地。治理的组合拳能见效吗?
随着“煤电倒挂”现象日益严重,火电企业政策性亏损不断加剧,国家发改委近期发文调电价、控煤价,打出了一套组合拳——自12月1日起,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03元,并规定2012年度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这一政策使发电企业的经营困境得到部分缓解,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电矛盾之困境。
自2008年火电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以来,大部分火电厂已经被逼到无钱买煤、资金链濒临断裂的境地。中电联的数据显示,2011年1-7月份,五大发电集团火电业务亏损180.9亿元,同比增亏113亿元;4-7月份各月,火电业务分别亏损17.1、16.9、29.0和28.5亿元,月度亏损额扩大。生死存亡之关头,火电企业的经营决策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进退维谷、左右为难之境地。
电力作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火电占电力总装机容量70%以上的情况下,火电企业承担的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决定了无论煤电价格倒挂到何等程度,没有边际效益的火电企业也要保证充足的电能供应。
特别是近年来,在电力供应日趋紧张的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用电需求,以及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国庆60周年、建党90周年等一个个重大事件中,火电企业总是坚决服从电网调度安排,不计得失全力保电,担当起中国能源安全保障的职责。
但是,火电企业“打肿脸充胖子”式的承担社会责任,只能承受短期的巨幅亏损。长期的无利润运作,甚至越发越亏、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支撑时,还在履行这种重大的使命,就有些不合时宜了。
当前煤价高企不下,为降成本,保发电,几乎全国所有的火电厂都把配煤掺烧当成了节能挖潜、减亏增效的“救命稻草”。市场条件下,“计划电”与“市场煤”的不完善双边体制机制,迫使火电企业主动违背规律,不顾锅炉的设计技术特性,大量采购低热值的煤泥、高水份的褐煤,积极“掺杂使劣”,虽然短期内降低了燃料成本,但造成火电厂的燃料接卸、转运、制粉、燃烧、出灰系统设备损耗加快,运行出力受限,操控难度增加,污染物排放增加,设备效率下降,安全可靠性降低。
即便如此,随着大量火电企业以掺烧为减亏的主要手段,煤泥、褐煤等劣质燃料的价格也开始上涨,其减亏的效果和作用也在逐渐减小甚至完全消失。另一方面,火电厂千方百计挖潜使本以捉襟见肘的设备维修费用又一减再减,设备健康欠账日益增加。火电厂这种啃老本、拼设备的配煤掺烧无异于饮鸠止渴。
另一方面,火电厂还要进行升级改造。一种是整套机组的“上大压小”,另一种是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
随着节能减排要求的提高,加之节能调度的“威逼”,火电厂中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的机组要么关停,要么实施“上大压小”,新建大容量、高参数的机组实施供热改造,这看起来好像能让老、小电厂起死回生,但未必能够实现。因为“上大压小”新建机组的投产,正赶上现在火电企业行业性亏损的厄运,加之有些替代的老机组折旧还未提尽,老账加新债压得新机组很难实现“即投产、即盈利”的目标。即便是相对容易的供热改造还得看机组供热半径内的热力市场,若热负荷需求量不足,投资供热改造也是等于自寻死路。
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就更让火电企业纠结了。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的新版《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相较2003年第二次修订的排放限值更为严苛。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解读新标准时提到,到2015年时,需要进行去除氮氧化物改造的现有机组和新增机组容量约为8.17亿千瓦,估计需投资1950亿元,年运行费用约612亿元;除尘和脱硫设施的改造和新建投资费用约需650亿元。
根据这个测算,一个装机容量百万千瓦的火电厂,脱硝改造的投资费用约需2-3亿元,这对目前“连买煤的钱都不够,只能依靠银行贷款勉强运转”的大多数火电企业来说,其处境非一个“难”字所能概括得了。氮氧化物减排已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约束性指标,火电厂当前若得过且过,不实施改造可谓“醉生梦死”。若此时实施改造,在当前的经营状况下,如果得不到及时合理的电价补偿,数亿元的资金投入有可能成为压死火电厂的最后一根稻草。
对于当前的煤电矛盾,现在社会上普遍把煤电联营当作解决“煤荒、电荒”的特效药,乞求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兼并等形式,改变电力和煤炭企业当前简单的供需关系,以你我交织的血肉相连,来解决“市场煤”与“计划电”之间的体制与机制矛盾。事实上,这种要求往往是处于巨额亏损状态火电厂的“一厢情愿”。
从煤电联营的动机上分析,处于强势的煤矿愿意联营(吃掉)亏损电厂的唯一动力就是扩张,通过发展煤电联营进一步扩大其产业链,稳固其煤炭的销售。但电价改革永远滞后于煤价改革,煤企如果合作参股联营电厂,把煤以“计划价”卖给电厂发电,短期内也很难看到盈利希望,这种没有利润或者利润变小的“补贴”式的合作也就很难提起煤炭企业的兴趣,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火电企业寄希望于煤电联营解“燃煤”之急,只能属于剃头挑子一头热。
从煤电联营的操作方式上分析,如果两个大型的煤炭企业集团与电力企业集团通过煤电资本的相互持股,参股或者控股,利用不同资本的融合、兼并、重组,实现两个市场主体混合经营,因受煤种、煤量、运力、运距的制约,煤炭企业集团的“特许供应”也只能缓解电力企业集团下属部分电厂的煤电矛盾。如果是某一单个火电厂企图“傍”上大煤矿,资金链都已濒临断裂的电厂还有什么“姿色”博得财大气粗的煤矿的青睐?
总之,目前处于不同起跑点的电厂与煤矿依靠市场来做煤电联营,既不是所有火电厂与煤炭企业都能实现,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一旦真的联营,也未必能一了百了,电厂就可能卖煤炭,而不是把煤炭用来发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