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9 9:19:12 |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讯 继深交所发布抑制新股炒作的措施之后,上交所3月8日宣布,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规定将于3月9日起施行。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第(三)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本所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标准,比照适用上述规定。
二、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本所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出现的下列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本所予以重点监控:
(一)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单日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
(二)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三)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四)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五)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六)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七)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四、对存在前述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四)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对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证监会查处。
五、本所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前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六、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坚持自律、规范原则,积极配合本通知的实施,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八、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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