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国土部发布《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为鼓励矿山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矿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向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较好的企业适当倾斜。
国土部强调,出台上述《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按照要求,国土部将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具体分配至各省(区、市)时,可采用基数测算法或定量测算法,并依据具体因素有所增减。其中,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指标管理制度的。
核减因素则包括,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
《办法》还强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对指标实施分配。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直接分解下达到矿山企业。
国土部还表示,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近几年来,我国分别对钨、锡、钼、锑、稀土等优质矿种的开采总量进行控制,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这些优势矿种,稳定价格,维持我国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其中,自2007年以来,国土部已经连续5年对全国稀土矿开采企业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